三峡大学普通运动队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我校普通运动队的训练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队项目的设立及依据
我校为国家试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在做好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的同时,根据省教育厅对高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设项规定、竞赛安排及各高校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运动项目的配置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在普通运动队运动项目的选择上坚持“巩固强势项目,拓展优势项目,突破集体项目”的原则,切实抓好重点项目,适当扶持集体项目,适时删减弱势项目,以保证我校竞技体育的总体水平。
一、 运动队的设立:
1、优势运动队:篮球队、龙舟队
2、重点项目运动队:田径队
3、一般项目:根据国家、省级竞赛项目的安排确定当年参赛运动项目
二、 教练员队伍的建设
1、竞争上岗:为了鼓励体育教师充分发挥专长,积极指导学校各运动代表队的训练和竞赛,提高运动队的训练质量和竞技水平,多挖掘、培养为学校争取荣誉的体育人才,并进一步强化、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对担任各运动代表队的教练员实行竞争上岗的办法予以聘任。
2、聘任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基本要求:
1)、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2)、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
3)、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4)、强烈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5)、具备一定的带队训练和竞赛经验
3、申请办法: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任期训练计划、实施纲要、训练方法及预期目标,以文案形式上报群体竞赛部。
4、评审办法:由学院组成竞聘评审小组,对申请担任教练员的教师进行评审,最后投票决定担任各项目运动代表队的教练人选,由群体竞赛部下发训练参赛通知,并与担任教练的教师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5、教练员的职责:
1、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受聘教练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担负教练职责,抓好运动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教训练管理水平和训练质量,完成全国、省、市及学校的各项比赛任务,并争取优异成绩。
2、关心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在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
3、参与负责挖掘和培养具有运动潜质的学生体育人才。
三、运动队管理条例
1、体育学院处级干部原则上不担任运动代表队的日常训练工作,其他教师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聘任运动队的教练工作(年满58周岁以上教师及女教师在怀孕、哺乳期不安排教练工作);担任教练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参照相关教学工作管理条例执行。
2、运动代表队实行主教练责任制,队内一切工作包括物色队员、训练、竞赛、学习、生活、思想、管理等均由教练员负责,如学生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各队教练员接通知一周内将训练计划纲要、训练时间、场地安排及参训运动员名单上报群体竞赛部竞赛训练。
3、训练时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运动员参加训练如实登记,每学期训练结束时上报训练出勤情况,并报训练补贴。
4、各运动代表队的正式队员普通学生,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其训练课的情况每学期给予评定并上报体委办公室体委办公室报送教务处。
5、各运动代表队队员的文化学习成绩奖励如下:
1)、各运动队运动员在为学校参加训练、竞赛、争取荣誉的同时
可以在学分和学习成绩等方面享受一定程度照顾,每学年审核上报一次。
2)、教练员在每学年结束前二周将本运动队文化课程成绩上报体委办公室,由体委办公室按照奖励系数,报教务处审核录入。
3)、获得全国比赛冠军奖励系数如下:
第1名2.0;第2-3名1.8;第4-8名1.5;未取得名次1.3。
4)、全省比赛奖励系数如下:
第1名1.8第2-3名1.6,第4-8名1.,未取得名次1.0
6、运动队的训练补助:
(1)平时训练20元/天,赛前集训30元/天,暑期训练50元/天
(2)当年获省赛前三名的运动员,训练补助费提全额发放,4-6名发放80%,未取得名次发放60%。
(3)当年获省国家级前三名的运动员,训练补助费提高10%,4-8,名全额发放,未取得名次90%。
(4)各运动队的训练补助,由教练员根据考勤、比赛情况统计造表上报,统一由竞训部审核后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统一打入队员的银行卡。
(5)发放天数以竞训部下达比赛通知时间为准。
7、竞赛奖励:
我校普通运动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世界、国家、省、市级的个人或团体项目的大学生体育比赛,对取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赛事级别和名次而有所不同(奖励前八名,下同);同一运动员参加多项比赛并获得名次者,奖金额可以累加。
(1)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奖励标准为:冠军1500元/人;亚军800元/人;季军600 元/人;第四名400/人;第五名300元/人;第六名200元/人;第七-八名100元/人;2人以上的单项比赛(如双打、四人接力)奖金按每人领取单项奖金的1/2发放。
(2)世界级体育比赛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2倍;省级体育比赛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1/2倍;市级体育比赛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标准的1/4倍。
(3)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比赛的奖励按全队人数计算(含替补队员),每人奖励金额与单项名次奖励相同,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奖金比例由各队教练员调整。
(4)四年一届的省级和国家级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奖励标准,根据学校对该项赛事的财政预算和下拨经费进行安排。
(7)上述运动员比赛的奖励以体育运动员奖学金的形式发放。在赛事结束后,按学校学生处规定,体委办公室出具运动员成绩证明并造表,交学生处审核后,由体委办公室统一造表发放。
(8)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单项教练员奖励所带的运动员最好名次的第一名70%,以后每个运动员名次的30%,该奖金不能超过集体项目第一名教练奖金的2倍(2人以上的单项比赛奖金按单项1/2发放);集体项目教练员奖金是所取得名次奖金的3倍;与省、市挂钩的运动员名次奖金和破纪录奖金发放给省市教练80%,本校教练20%,最高不超过500元,无带队的教练不领取奖金。四年一届的比赛(综合运动会)奖金是所取得名次按大会规定分数相适应的奖金。
(9)领队的奖励标准:按团体总分或单项比赛最高名次相适应的奖金发放。
9、各队比赛结束后,由教练员写出比赛小结并把比赛规程、秩序册和成绩册等资料交竞赛组存档。由主管主任审核后方能发给比赛奖金及报销有关经费。
三峡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