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我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学籍、训练、比赛、奖励等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定义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水平运动员的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或经学校选拔成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成员的普通本科学生,或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招生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计划数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收计划规模。
第四条符合当年教育部关于关于高水平招生的有关条件,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规定的参赛条件以及省招办规定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高水平运动员报名条件,且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后被认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考生。
第五条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条件者,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接受组织的专项测试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单独入学考试,经测试达到相应要求的运动员可以被我校录取。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六条经学校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遵守《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为五年——七年。
第七条入校后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院)、系的纪律,积极向上,努力完成训练、比赛及学习任务。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与学校签订《三峡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协议书》取得学籍后,学生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由教务处到指定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由体育学院到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办理大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由学校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统一管理,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运动队、体育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管理。
第四章学分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坚持常年训练(含日常训练和寒暑假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5次,每月训练不得少于20次,对每学期无故缺训次数达到1/5以上运动员,该学期不享受文化成绩优待。
第十一条对常年坚持训练并取得较好比赛成绩的运动员,给予1.5倍的系数的奖励即文化学习成绩40分为及格分。系数奖励分数最高不超过85分。以体育特长生进校,但不按要求参加训练的运动员,不享受高水平运动员相关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经选拔进校代表队者,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记满学分;另可参加为体育特长生举办的外语班学习;比赛和集训期间,如遇考试或实习,应以比赛和集训为主,但必须向所在学院办理缓考和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运动成绩特别突出且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运动队推荐,可继续深造第二学位,免推攻读研究生按《三峡大学关于推荐高水平运动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在校本科生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坚持常年训练(含日常训练和寒暑假训练),且训练次数达到学校的相关规定。
2、武术运动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2次拿到前3名或1次拿到全国比赛前8名方可获得毕业资格。足球运动员必须在省级大学生比赛中2次拿到前二名或1次拿到全国比赛前8名;
3、文化课必须修满70学分
4、训练竞赛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挂靠运动员和共建队本科生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系列竞赛,未经学校允许不出赛者,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2、武术运动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至少2次拿到冠军或至少1次拿到全国比赛前6名方可获得毕业资格。足球运动员必须在省级大学生比赛中至少2次拿到前二名或至少1次拿到全国比赛前6名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3、按学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文化课修满40学分(必须是本专业的主干课程)。
4、训练竞赛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中的免推研究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竞赛,未经学校允许不出赛者,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2、武术运动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至少2次拿到冠军或至少1次拿到全国比赛前3名方可获得毕业资格。足球运动员必须在省级大学生比赛中至少2次拿到冠军或至少1次拿到全国比赛前3名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3、除按照学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硕士毕业论文外,文化课必须修满20学分。
4、训练竞赛成绩及格以上
第十七条训练成绩、比赛成绩
1、训练比赛表现成绩分由主教练(挂靠队员由所在队教练负责)负责。根据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表现,训练成绩在每学期末前两周报到体育学院竞训部,竞赛成绩每学年末考试前二周报到体育学院竞训部,由体育学院分管院长签名,交教务处批复后分送相关学院。
2、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根据竞赛名次评定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的参赛队员相应学期竞赛成绩均可记及格。高水平运动员擅自外出参加比赛,其本学期(学年)的训练课程、竞赛课程成绩记不及格。
3、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该学年竞赛成绩记为优秀:
(1)国际性锦标赛、国际性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的参赛队员;
(2)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
(3)省级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2名,集体项目前2名的主力队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良好:
(1)全国比赛、省级比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队员;
(2)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6名,集体项目前3-4名的主力队员。
5、下列情况该学期竞赛成绩记为中等:
(1)省大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参赛者或集体项目获5--8名主力队员;
(2)在同一学年多次参加竞赛者,以最高获奖名次记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比赛中同时获个人和集体项目名次者,以最高获奖名次记该学期竞赛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公共体育课免修。
第二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不按学分办理留级,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延长学制。
第五章训练比赛装备、补助
第二十一条足球队
1、在校队员若入选学校代表队每年享受不超过训练服(2套)、鞋(2双)、护膝、护腿板,1500元的待遇。
2、挂靠队员(合作单位)只提供参赛服,不提供训练服。
3、比赛服(鞋、袜)根据比赛要求进行购置。
第二十二条训练补助
1、 每项赛事赛前封闭45天,按30元/天标准发放训练补助。
2、 寒暑假训练按50元/天发放
3、 外出集训、参赛食宿:160元/天.人标准执行或按赛事主办方制定的标准执行。
4、 非挂靠队员到与学校的合作单位集训,挂靠单位集
训,根据挂靠单位的标准由学校支付给挂靠单位。
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开支按《三峡大学高水平运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金
同一类比赛按最终获得的最高成绩进行奖励
1、足球队奖励办法
(1)省大学生五人制足球、十一人制足球比赛,只奖励冠军,奖金1万元、2万元;
(2)在全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十一人制足球分区赛中(含锦标赛、杯赛),获得比赛第一名奖励4万元、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3万元;;
(3)在全国性大学生五人制足球、十一人制足球总决赛,获得第一名奖励8万元、10万元;第二名奖励6万元、8万元;第三名奖励4万元、6万元;第四名奖励3万元、5万元;
(4)在世界性大学生五人制足球、十一人制足球分赛中,
获比赛第一名奖励20万元、3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15万元;第四名奖励8万元、10万元;第五名奖励6万元、8万元;第六名奖励5万元、7万元;第七名奖励4万元、6万元;第八名奖励3万元、5万元。
(5)世界大学生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与省奖励金额等额发放。
(6) 同一赛事奖励获奖名次最高,不予累加。邀请赛、
杯赛与分区赛根据赛事情况酌情发放。
2、武术运动员奖励办法
(1)在省级比赛只奖励第一名奖金300元,奖励可累加。
(2)在全国性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600元,第三名400元,第4—6名300元,第7—8名200元,奖励可累加。
世界大学生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与省奖励金额等额发放。
(3)在世界性大学生单项运动会比赛中,获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获第三名奖励5000元,第四至六名奖励4000元,第七至八名奖励3000元,奖励可累加。
(4)非中国大学生单项体育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不在奖励范畴。
3、分配办法:
学生:奖金的70%
工作组:奖金的30%
主教练:工作组的50%。助理教练30%,工作组20%(含合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学费缴费及相关待遇
1、 学杂住宿费:入校后按照本专业学杂、住宿费标准缴纳;
2、 减免标准:足球运动员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以上的获得全国总冠军本科四年全免,第二名,当年全免,第2-3名减免90%,第4—6名减免80%;第7—8名减免70%。
2、武术: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以上的比赛,学杂住宿费费,第一名当年全面,第二名减免当年80%,第三名减免当年学费的70%。
3、参加集训的队员:补助水电费20元/人.月,洗澡费50元/人.月
4、运动员若不能为我校争得荣誉或不能入选高水平运动代表队者,则不享受减免的优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高水平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06